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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企業法人公證

 

須經法院公證程序,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如果請求人為個人以外的商號、公司、法人等時,除了由負責人親自到場,攜帶上述身分證件外,還要分別情形帶下列證件: 1.本國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帶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影本及商號大小印章;  
2.本國公司請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正影本及公司大小印章;
 
3.人民團體請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正影本以及大小印章;
 
4.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請帶法人登記證書正影本以及大小印章;

5.國公司或外國法人,如外國公司在台灣巳經經認許但未作分公司登記的,請帶認許證正影本。如該外國公司在台灣有分公司登記的,請帶分公司執照正影本。

6.如該外國公司既未設立分公司也未經認許的,就其在台業務上法律行為,可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由備案時指定之代理人,將該備案之證明書正影本帶來。

7.所謂負責人在公司來說並不以董事長為限,因此如果是公司董事長以外的負責人前來辦理公證或認證時,須加附一張「資格證明書」正本,或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印本,以便公證人就登記資料審核是否為公司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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